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工期,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赶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