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目,A公司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