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的一套邮票.2005年1月1日,因准备去美国照顾年迈的母亲,决定出卖这套邮票,底价是5万元.公民是个邮票迷,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找到,表示愿意出7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期间,又有若干人表示愿意购买这套邮票.对说,他不会把邮票卖给其他人而是想卖给,因为他相信是真正的邮票爱好者,他表示,如果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钱,他当场就与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该邮票,钱物两讫决不反悔.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促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变卖了汽车和家中贵重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并卖掉了自己保存已久的一套明代桃木书桌,3天后,拿着7万元去找.已经把邮票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同一版本的邮票一套,但是出卖的价格为10万元. 请问: (1)可否以他与磋商在先为由而主张与邮票购买者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