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应用中文和英文作详细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14日内送交每位董事,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各位董事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