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0日,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华昌公司向建海公司购买5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1800元(含增值税);并由金星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前一次向华昌公司交货;华昌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90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7年1月28日,华昌公司向其开户的工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7年7月28日付款、金额为9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建海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环海公司,以支付所欠货款。华昌公司为开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工商银行交付了该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2007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金星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华昌公司交货。华昌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工商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900万元承兑金额。环海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工商银行付款时,工商银行以华昌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1)华昌公司与建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金星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如果金星公司不按时交货,华昌公司应当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工商银行拒绝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如果工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环海公司可以请求工商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