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 刺史 ” 即是刺举不法之人。汉武帝时称部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部 ( 州 ) ,每部 ( 州 ) 包括若干个郡。每年秋八月,刺史分部行督察,年终返京奏报,其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走到哪里便临时设 “ 治所 ” ( “ 所止理事处 ” ) 。刺史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的监察特使,其具体职责从一开始就有明文规定,即 “ 六条问事 ” 。对于郡国诸侯王的行为一经查出有违法之处,便可奏报皇帝,其不察小吏,专察大吏,不光能举劾奏报,还可以贬退大吏。刺史受中央御史中丞直接管辖,地位并不高,属下大夫,待遇也不丰厚,每年秩六百石,但刺史所监察的对象却远远高于自身的地位,可以监察二千石的官吏 ( 地位相当于郡守,即地方最高职位 ) 。 —— 摘编自《浅论刺史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 材料二 在效忠和效率这对困扰所有国家官僚机构的矛盾中,中国传统国家一向的着意点就是前者。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度,生活节奏相当缓慢,不在军情紧急情况下,行政效率一般不是大问题,而效忠与否往往关系着王朝的生死存亡,任何官员个体或者群体对皇权不忠,都是皇帝无法容忍的。一个庞大的全能式的行政体系,本身存在无限扩张权力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另外一种机制制衡,后果将难以设想。这将会导致皇权无法有效地控制局面,中国古代监察系统即是这种制衡机制的表现之一。传统中国的制衡机制,跟其他古代国家相比,应该说是比较好的。当然,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 摘编自《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 (1) 据材料一,指出汉武帝时部刺史的特点及其工作机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武帝设立部刺史的主要目的及其意义。 (15 分 ) (2) 据材料二,概述中国古代监察系统的功能,并据上述材料及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中国古代监察系统中 “ 效忠 ” 和 “ 效率 ” 的关系。 (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