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诉博某抚养费案 原告博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博某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18周岁止。后博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支付违约金。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判傅关于请求支付抚养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