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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家中贫困,不满14岁就到辍学到的餐馆里打工,负责洗碗。半年后乙雇佣甲洗碗之事被发现,小明同学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小明同学的说法正确吗( ) 参考法条 《刑法》第 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