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