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县政府磋商,欲购买该县一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来建设厂房,投资生产。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县政府表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政府批准生效。不过县政府公司保证,其会与省政府积极沟通,省政府应该会批准这份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后,甲公司基于对县政府的信任,便开始购置建筑材料,准备建造工厂。结果,虽然县政府采取了积极努力,省政府却未批准这份合同。甲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报废。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县政府应当对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县政府应当公司赔偿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的花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 C.县政府应当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的商业损失 D.县政府应当公司赔偿甲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