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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9时,家住A县小区的到A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早上下夜班回家后,发现大门虚掩,地上有一把水果刀,沾有血迹,妻子吴某不知所踪。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指纹比对结果,办案民警甲、乙发现有盗窃前科的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0月13日12时到工作的电脑城,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带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并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10月14日20时讯问结束后,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对其刑事拘留。10月16日,民警甲、送看守所羁押,并对进行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讯问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不能继续录音录像,甲、讯问笔录中注明,继续讯问。 经过侦查,A县公安机关获取了以下证据: 物证:现场提取的指纹、脚印(经鉴定为的指纹、脚印),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勒死吴某的尼龙绳。 勘验笔录:卧室内物品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抽屉、衣柜门均被打开。地上发现一把水果刀,上面沾有血迹。现场除、吴某脚印外,还提取到、的脚印。 吴某尸体鉴定意见: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10月8日凌晨34时。 血迹鉴定意见:血迹属于犯罪嫌疑人。该鉴定意见由办案民警会同技术科民警(二人均有鉴定资质)共同出具。 证人赵某证言:“10月7号深夜,可能都已经是8号了,具体几点我也不知道,好像听见有女的喊什么。当时我正睡得迷迷糊糊,所以我也不敢确定我到底听没听到,也可能是做梦呢。”对于该证言,赵某以不能确定为由拒绝签字。 10月14日的供述:“10月7日下午,我表弟找我借钱;我正准备当晚去偷点钱,就让他帮我望风。8日凌晨3点,我带到了小区,他在楼道楼道望风,我撬门进了之前修电脑去过的一家。的在外跑运输,当晚就一个女的自己住。我正在找东西,结果她醒了,到门口堵住,还喊人要抓我。我打了她几拳,想让她老实点。她从桌上抓起一把水果到乱戳,把我肩膀扎伤了。我怕被人听见动静,就夺下刀子扔一边,用随身带的尼龙绳把她勒死,然后跟我表弟一起把尸体扔进了河里。” 对进行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其中有一段讯问的情形:讯问,“别狡辩了!你小子犯的可是重罪,赶快坦白交代,要是态度不好,非毙了你不行!”“好好交待就能罪,我的拳头可不认人。” 后A县公安机关抓获了的表弟(15岁),对伙同在小区盗窃及后来帮助抛尸的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甲、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