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3日某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经过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该案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