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 人,全体职工均于2009 年3 月1 日签订了1 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9 年9 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0 年1 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 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 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自己还有6 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 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0 年5 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张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甲公司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可以采取的合法措施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