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是甲公司的采购员,经常代表甲公司到乙公司进行采购,后来,辞职离开甲公司,且乙公司知道此事。一日,乙公司新到一批紧俏货物,想问甲公司是否需要,但一时找不到甲公司负责人,遂打电话给,让其帮忙问甲公司是否需要,并未请示甲公司负责人,即以甲公司的名义定下该批货品,并赶去签订合同。事后,甲公司知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并接受了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来,市场情况突变,该种货物开始滞销,甲公司遂以自己并未订立合同为由,拒绝公司付款。见此情形,决定自己买下该批货物,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款到之日起,货物所有权归所有。3日后,向甲公司支付贷款,货物仍放在甲公司仓库,约定5日后拉走货物。支付贷款的第二日晚,仓库发生火灾,将货物烧毁。 问题: 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