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于 4 月 12 日发出一商业要约的信函,要求以 200 元 / 件的单价购买乙生产的大衣 2000 件。该信函于 4 月 15 日到达, 4 月 17 日才看到该信函 。 情形 一:甲于发出信函的次日反悔,于是又发出一封信函要求撤回原要约,这封撤回信函于 4 月 14 日到达 。 情形 二:因为市场行情突然发生变化,甲于 4 月 18 日发出一封信函要求撤销原要约,此时,乙尚未发出承诺 。 情形 三: 4 月 19 日发出承诺后随即反悔,又发出一封撤回承诺的信函,承诺于 4 月 22 日到达甲处,撤回承诺的信函于 4 月 23 日到达 。 问:分析其中的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