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机票代理处购买四天后起飞的打折机票一张。第二天,由于特殊原因,向该机票代理处提出退票申请。机票代理处虽同意退票,但告知打折机票的退票费需按机票原价的50%扣除,对此提出异议。日后,又与承运人某航空公司交涉。航空公司认为,本承运合同的当事人与机票代理处,自己不存在违约问题,尽管机票上印有退票条款,但退票费的收取应按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内部文件的规定执行。认为,航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且未尽告知义务,已构成违约。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及代理处返还扣除的退票费。 相关背景资料: ①机票上有关退票的规定: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退票手续费由承运人规定;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②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打折机票收取50%的退票费”的规定,未曾正式向外公告,只是在管理部门指定的航机读物,即行业报纸上以新闻形式出现。 ③机票上有关退票的规定是执行航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④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打折机票退票费的文件实施时间,晚于航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的实施时间。 ⑤对机票上“退票手续费由承运人规定”的条文,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知道。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