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北京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接待来自香港的旅游团一行共30 人。在机场接团回宾馆的车上,向香港客人宣布原旅游行程安排中第二天游览八达岭长 城改为第五天,而第五天的购物改在第二天,香港客人要求说明原因,以北京为由说这样调整接待计划后,第二天的购物和第五天的游览八达岭长城都会比较宽裕,多数香港客人并不同意的安排,但仍按他的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当第四天游览结束后,北京下起了鹅毛大雪,第五天一早从有关部门得知,去八达岭长城高速公路因雪大已经全程关闭,对香港客人说,再去西单购物,后送香港客人到机场返程,离境前香港客人为没能去成八达岭长城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案中委派的旅行社负责人回答,是他们临时聘用的导游员,私自调整接待计划,旅行社并不知情,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追究导游员的责任,与旅行社无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导游时,辩解到,八达岭长城之所以没有去由于大雪造成的高速公路封闭,属不可抗力,应该免除旅行社和他本人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负责人的说法能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