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寄回的汇款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其出境前,将此房卖掉。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父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暂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