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企业老板骗贷失信的成本 A 企业成立于1991年,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坐落沿海城市工业区,企业主营业务为印刷,经营范围包括:印刷机械的维修、保养和调试,包装印刷,印刷机械零件销售等。企业成立后取得了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等资质证书。通过引进先进的德国海德堡印刷机,A企业在沿海城市里赢得了不少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企业的总资产达到4000多万元,净资产也达到了3000多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A企业于2010年5月向该市某银行申请一年期5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和补充流动资金。为顺利取得贷款,A企业将一台新进口的德国制造的价值约800万元人民币的海德堡对开四色印刷机抵押给该银行,同时企业老板夫妇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这台海德堡印刷机的印刷质量高、机器寿命长、保值性能强,作为抵押品也受到银行青睐。粗看这台印刷机的权属是十分清晰的,有发票,有经过证实的购货合同,有政府机构办理的抵押手续似乎也无懈可击。但是后来证实,这台印刷机事实上并不属于该企业。A企业老板在与海德堡销售机构签订了购买合同后,又与一家在香港的境外银行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印刷机的所有权归境外银行所有。设备的发票则是通过一家没有进口设备经营权的企业开出的,当追查到开发票企业时,该企业已经注销了。这样,A企业从一开始就为赖账留下了伏笔。 贷款到期后,A企业老板并没有按时归还欠款,贷款银行立即催促企业还款,并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企业老板在先,为了避免因签订夫妇个人连带保证责任而可能以其夫妇个人名下的资产偿还贷款,他之前就采取了一系列转移财产的行动。该企业老板夫妇在老家某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印刷企业,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50万元人民币,距偿还贷款时间还有6个多月时,老板夫妇就将其老家企业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等三人,并办理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老板夫妇又将其在该市购买了仅一个多月的两套住房转让给其亲戚,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意图暴露无遗。 贷款银行通过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印刷企业的设备等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日本三菱对开四色胶印机。这时A企业老板又自作聪明编造出一个所谓的债权人——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称该保税公司为印刷企业办理了三菱印刷机进口手续,并垫付了购机款项。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向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三菱胶印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区法院作出裁定书驳回了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同期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XX分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书,裁决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对三菱胶印机拥有所有权。中级人民法院向区法院发出《执行监督函》,要求区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致使第二日已经公告的拍卖无法进行。之后,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相关情况,依法驳回了XX保税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并通知区法院恢复执行。 最后,A企业老板因恶意逃避银行贷款,他们夫妇俩投资的印刷设备等全部通过拍卖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一个曾经有一定规模的印刷企业由于老板的失信从此销声匿迹,并在当地企业信用信息网上了恶意欠款的“黑名单”。 从该案例中你能得到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