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专卖店(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销售空调机300台,每台零售价格3000元,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 (2)将本专卖店自用半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价16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以180000元的价格售出; (3)购进空调机20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000元,已通过认证,货款未支付,领用5台用于本企业经营; (4)购进电冰箱15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已通过认证,因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厂商7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初支付;因质量问题,退回从某冰箱厂上期购进电冰箱20台,每台出厂单价价税合计2340元,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1)销售300台空调销项税额=3000÷(1+17%)×300×17%=130769.23(元) (2)出售2013年购买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轿车,增值税=(180000-160000)÷(1+4%)×2%=384.62(元) (3)购进空调进项税额=420000×17%=71400(元) (4)购进冰箱进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5)当期销项税额=130769.23(元)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71400+51000=122400(元) 该商场本月增值税=130769.23—122400+384.62=8753.85(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商场2013年8月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