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与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便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