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向巴基斯坦一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国外来证中对单据条款规定如下: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 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外贸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 绝付款,理由是:(1)商业发票没有签署;(2)海运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上述不符点是否成立,开证行能否拒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