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2018年4月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9日,传媒公司为某电视剧提供片头、片尾、片花制作服务,取得含税服务费106万元 (2)同日,公司购入8台计算机,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含税价款4.6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10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经营用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 (4)11日,取得设计服务收入含税价款53万元 (5)22日,该电影在某影院开始上映,传媒公司向影院支付含税上映费用1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院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 (6)25日,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合计付款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60.38元,税额39.62元。 (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传媒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