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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 2018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 ( 1 )销售收入 7000 万元,租金收入为 200 万元。 ( 2 ) 销售成本 4800 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 700 万元。 ( 3 )销售费用 900 万元,其中广告费 700 万元。 ( 4 ) 管理费用 700 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 200 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 100 万元。 ( 5 )财务费用 100 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 500 万元,并按利率 10% 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 )。 ( 6 )营业外支出 50 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向税务局支付 2018 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 2 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 10 万元。 ( 7 )投资收益 100 万元,其中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20 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 80 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 15% 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要求 : 不考虑其他税费,计算以下结果: ( 1 ) 该企业 2018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为()万元 ; ( 2 ) 广告费 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为()万元 ; ( 3 )业务招待费 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为()万元 ; ( 4 )研发加计扣除的 金额 为()万元 ; ( 5 )利息费用 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为()万元 ; ( 6 )捐赠支出 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为()万元 ; ( 7 )除捐赠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需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为()万元 ; ( 8 )免税收入需进行纳税调减的金额为()万元 ; ( 9 )该企业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为()万元 ; ( 10 )该企业 2018 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为()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