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县为烤烟主产区,烟叶收购季节,A县烟草公司对外公示烟叶收购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25日8时-18时,下部烟收购时间为9月10日-15日。 9月28日,甲市烟草局内管人员通过烟叶收购信息系统发现:烟农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10亩,实际交售烟叶2100斤;烟农田某的烟叶过磅时间为9月21日15时,发票记账时间为9月21日14时;烟农烟叶过磅时间为9月22日16时,发票记账时间为9月22日17时;烟农付某交售C2F、C3F等级烟叶共200斤,下低等烟叶20斤;截止到9月16日烟农某未交售烟叶;烟农9月17日交售的450斤烟叶,连续记账三次,每次150斤且等级同为C2F;9月25日19时30分、9月26日19时,有过磅收购数据;烟农、签订了烟叶种植合同,但在收购期间未交售烟叶。 甲市烟草局内管人员在筛选预警后,于次日及时将线索进行了下发。A县烟草局内管人员收到线索后在第7个工作日查明情况并进行了上报。 烟叶收购期间,A县烟草公司设立烟叶收购站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