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为0。甲公司按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4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5年3月2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4年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4年年度财务报告于20×5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5年1月1日~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①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4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尚未收回。 ②2月25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③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所欠甲公司货款250万元(含增值税额)全部不能偿还。甲公司在编制20×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货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④3月5日,甲公司在检查中发现,20×4年年度漏记某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甲公司在20×4年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已经扣除该项折旧费用。 ⑤3月15日,甲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4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并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5%。 ⑥3月25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20×4年12月8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95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尚未结清。 要求: (1)判断上述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 (2)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及利润分配的调整会计分录,均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合并编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调整会计分录,以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间的调整会计分录)。 (3)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应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并填列在下表中(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