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甲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市场监管员小张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称,本县城关镇零售户“一康便利店”销售的A品牌卷烟激光喷码模糊不清,怀疑是假烟。小张认为这一线索价值较小,故未做记录,也未向稽查大队负责人汇报。第二天,小张和另一名市场监管员来到一康便利店,一康便利店店主正在店中。小张、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在对该店柜台内的卷烟进行检查时,小张对说:“有人举报称怀疑你销售的是假烟,你把柜台里的A品牌卷烟拿来让我们鉴别一下。”现场查看,该卷烟为真品卷烟且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小张、在店内未发现违规行为,于是提出要去仓库检查,对此予以阻挠,告知:“仓库属于经营场所,执法人员有权检查。况且你又不卖假烟,还怕我们检查吗?”在的带领下,小张、对仓库进行了认真检查,也未发现库存有违法卷烟,但在检查该户的销售与购进记录时,发现“一康便利店”6月份共购进卷烟120条,但其销售账册记载本月累计销售卷烟713条。回到县局后,小张、未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如果“一康便利店”确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则该行为的管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