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省某县 t 村村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 5~6 次;未获得保险保障,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 25 万元。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 25 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