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齐心砖厂原是一家村办企业,后因经营状况不佳,村里将其与一家亏损严重的塑料厂捆绑在一起,经清产核资后转让给了。当时,两家企业一共负债 427 . 9 万元。按双方协议:实付 40 万元,同时承担两厂的所有债务。次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砖瓦行业实施清理整顿,并发出通知决定全市 37 家砖瓦生产企业只保留 7 家。的砖厂被列在了关闭之列,根据市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只能得到 25 万元的补偿。认为自己的砖厂不符合关闭条件,如一定要应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补偿。一月后,市政府通知公安、电力、财税、工商等部门组成 100 多人“联合执法”:市供电局切断了工厂用电,市税务局收缴了税务发票,几名工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被市公安局当即抓走。自己也被请到镇政府“看管”了 3 天。市工商局则根据市政府的通知,作出了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事后,找到市政府,市政府说自己所发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又找到上述有关部门,各部门则说自己是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行事。 【问题】 1 .市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2 .如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那个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什么? 3 .如要求撤销吊销执照的决定,应当向那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为什么? 4 .工厂的损失适用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 ? 为什么? 5 .如果主张赔偿其停产期间的利润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 为什么?可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