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 2019 年 7 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1 日 , 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 N 商品 2000 件,合同约定乙公司 按每件 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 10% 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 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 ) 。 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 60 元。 (2)8 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 N 商品 1000 件,甲公司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3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 (3)10 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 M 商品,已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50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65000 元。该批 M 商品的成本为 350000 元。 15 日,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有瑕疵,要求给予 5% 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红字 ) 。 20 日 , 甲公司收到扣除折让后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4)25 日,收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的本月租金 20000 元及相应增值税税额 2600 元。 该设备本月应计提折旧 12000 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