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系单位同事,为一般职工,为部门经理。某日,与所在单位被盗,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感到对其产生怀疑,害怕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同意后,支付给1万元,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与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则对进行审问,排除了参与犯罪的嫌疑。遂要求返还所得款项。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诉至法院。 问:(1)与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可否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所得款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