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以下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20.4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2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3)1月5日,甲公司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为0.3万元,单位成本为0.2万元。当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丁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丁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为20%。6月5日丁公司退货30件,7月5日退货期满日丁公司退回商品20件。 (4)9月1日,甲公司公司销售产品100件,单位售价为0.4万元,单位成本为0.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12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46.8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要求:(1)判断甲公司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1月份公司销售商品有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1月份与公司销售商品有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