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被告为借款给朋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10岁)的法定代理人,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订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本案应如何处理?( ) A.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C.应当向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交付给 D.应当归还25万元的购房款,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