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被告因怀疑其妻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纠集被告到原告家中,采取拳打、巴掌扇等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伤,后住院治疗10天,形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209、3元。因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9、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打架有这事,但是原告也是有责任的,我只承担我该赔偿的部分。 宿迁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怀疑其妻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于2012年6月27日22,纠结被告等人到家中,采取拳打、巴掌扇、膝盖顶等方式对面部等处进行殴打,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宿迁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天,共花去医疗费4372、6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6日,宿迁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03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再查明:原告系个体户,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原告系城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