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2年2月结婚,同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登记为甲的名字。2006年的某日,甲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查看了甲的房产证并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后,双方以当地的市价成交。后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现甲、乙闹离婚,乙得知甲擅自转移了房产,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假设,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甲、乙婚前有一份关于婚后财产约定的公证书,上写明“婚后以各自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认为该房产取得已满8年,应适用新《婚姻法》实施前的规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问:认定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