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和B企业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3年4月20日签发给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 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3年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5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6月1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5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2013年,D企业取得拒绝证明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