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1987年9月出生),自2002年3月始在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2002年7月至11月间,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12月初,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的决定。 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 13日凌晨约3点40分,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巧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与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的事实;(2)公司女工,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与证明,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3宿舍;(4)女工证明,13日凌晨3点多,在女工宿舍洗脸,打听时间,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6)保安员证明,他第一个跑人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家邻居等7人的证言表明,在 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 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请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