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收发的核算,发出材料按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3月初结存甲材料50吨,实际成本55 500元。2014年3月发生业务如下: (1)2日,购入甲材料30吨,每吨1 600元,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货款及税款,同时以现金300元支付运杂费,材料已验收入库。 (2)5日,收到外地企业发来的甲材料20吨,每吨1 400元,上月已预付货款20 000元,材料已如数验收入库,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欠款及外地运杂费200元。 (3)10日,某公司购入甲材料30吨,每吨1 300元。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承兑。该银行承兑汇票面值45 630元、期限3个月。材料已验收入库。 (4)14日,向外地企业购入甲材料30吨,每吨1 5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600元,款项及税款以银行本票支付,材料未到。 (5)16日,收到14日采购的甲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5吨。经检查,短缺的5吨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甲材料验收入库。 (6)18日,接受B公司投资,收到甲材料25吨,确认价37 500元,B公司投资后占注册资本4200000元的1%。材料已入库。 (7)20日,从A公司购进甲材料一批20吨,价款26 000元,增值税4 42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以一张面值为30 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其余以转账支票付讫。 (8)31日,汇总本月发出甲材料100吨,其中产品生产领用50吨,车间领用20吨,管理部门领用20吨,在建工程领用10吨(不动产)。 (9)3 月末结存的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 135 000 元。 【要求】(1)编制会计分录; (2)计算发出材料加权平均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