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远大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月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恒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信律师事务所在全面介入破产程序后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的第二天,远大公司对债权人甲企业的债务进行了清偿。远大公司的债务人乙企业在得到破产通知后把一张100万的支票交给了远大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清偿,财务科长趁机将支票金额领取卷款而逃。这时,管理人收到外地法院发来的执行文书,强制执行公司的一架设备用于清偿债权人丙企业的合同债权,又有丁企业来函询问2006年8月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对于这些事项,管理人恒信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对待? A.对甲企业,管理人可以主张远大公司的清偿无效 B.乙企业已经合法有效地清偿了债务,管理人只能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卷款而逃的财务科长的责任,讨回企业财产 C.管理人应当通知作出执行文书的外地法院,申请中止该执行程序,而将丙企业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D.为了远大公司的利益,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与丁企业之间的合同,丁企业由此产生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