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2001年去世后,丙则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200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一间。201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11年,去世。201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二间、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1)如何认定丙为丁办理房产登记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2)谁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3)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