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中旬某天,驾驶小型轿车在淮安市区某路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淮安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司机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后因费用问题把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方的损失保险公司在险隈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于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其不应赔偿 思考:是否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