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教师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安徽五日游”,旅行社安排该教师旅游团入住甲宾馆。第三天,有一位游客在晚餐后呕吐并伴有腹泻,腹部疼痛难忍,导游员及时将其送到医院。随后,除两名游客因在外独自用餐无恙外,其余游客均有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现象,经医院确证为食物中毒。旅游团投诉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经过检验认定引起游客患病的根源为餐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行程被迫推迟。事后,甲宾馆一直未兑现赔偿承诺。游客遂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进行投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游客的损失。旅行社则辩称,造成游客集体食物中毒的原因是由于甲宾馆工作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也是受害者,不应对游客进行赔偿。本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先行赔偿,可否宾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