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1PO”)。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