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以公开竞拍方式取得1000多亩土地,并与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2009年12月24日,以置业公司名义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土局在2010年12月30日前交付土地,置业公司分两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第一期2010年9月2日前支付;第二期2010年12月24日前支付。 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支付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7975万元。2010年9月16日,置业公司致函县政府,称土地征用未启动,希望一期300亩土地如期交付。2010年10月19日,置业公司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付50%土地出让金,一年后全部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在合同签订后120日内完成首期300亩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将土地交付给置业公司,并在置业公司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90日内交付剩余土地。 此后三年多时间里,置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交付土地。即2011年3月18日置业公司致函县政府,称土地交付滞后,希望争取4月底前交付土地;2013年1月28日,置业公司致函县政府,称其尚未交付土地;2013年10月28日,置业公司致函县政府,称前期300亩土地未交付,故暂缓交款。2014年8月26日,县国土局发函置业公司,以其未在2010年12月24日前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未交付土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知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8月27日,置业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县国土局继续履行《国有出土他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局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出让合同》已依法解除。 请用可视化方法,绘制相关图表说明本案合同约定的变化及双方履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