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声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每台售价3 500元;电冰箱每台售价2 500元;空调每台售价3 800元;上述电器售完为止,如有意购买,请速前来洽谈。”乙装修公司看到该广告后,派业务员携带金额15.2万元的支票前往甲公司,要求订购空调40台。但甲公司告知乙装修公司业务员,空调仅剩30台了,无法满足乙装修公司的要求。乙装修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拒绝。 后来,双方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另行为乙装修公司组织货源,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6月30日以前由甲公司装修公司提供50型号的空调,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家公司所在的的裁机构仲裁解决。丙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保证甲公司履行义务。然而,至6月30,甲公司未能如期供货,乙装修公司通知甲公司:再给甲公司15天的时间,要求其在7月15日以前供货。7月15日,甲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于是,乙装修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来,乙装修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装修工程,需要安装这批空调,因家公司未能及时供货,造成了超出一般范围的巨额损失。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认为双方修改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甲公司现在提出证明:未能按期供货是因为生产厂商发货时错写了到货地址,直到8月初这批空调才送至甲公司。甲公司认为过错不在自己,应当依法免除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2)乙装修公司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应否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应当就乙装修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主张免除责任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