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企业2015年度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列支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 (2) 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8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关联企业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 (3)2014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为90万元。 (4)2015年度在A、B两国分别设立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甲公司,在B国设立乙公司,该企业要求其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2015年甲公司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乙公司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700万元。甲公司在A国按3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乙公司在B国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计算有关纳税事项: (1)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 (2)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 (3)2015年度境内税所得额。 (4)2015年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额。 (5)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限额。 (6)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限额。 (7)2015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