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1)6日,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一份,金额12000元,银行受理后,为企业办妥银行本票。 (2)8日,工厂购进乙 材料一批,货款10000元,增值税额1300元,以前一天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付讫,收到地方退回的现金700元。 (3)11日,销售商品一批,货款16000元,增值税额2080元,收到银行本票,当即存入银行。 (4)14日,填制银行汇票申请书一份,金额20000元,银行受理后,为企业办妥银行汇票。 (5)15日,销售商品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收到票面金额为22600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当即按实际销售金额结算并存入银行。 (6)16日,向南京钢铁厂购进丙材料一批,货款15000元,增值税税额1950元,运杂费600元,款项一并以面值2000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余款尚未退回。 (7)18日,销售给上海机电设备公司商品一批,货款50000元,增值税额6500元,收到一张1个月期限的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 (8)19日,银行转来多余款收账通知,金额为2450元,系本月16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使用后的余额。 要求:按照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