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H公司与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着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贷款汇入合同约定的账户。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剐本后,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终结诉讼
B.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s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
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因为L州法院与合同之间没有联系,斟此该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