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销售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 率为 10%;销售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0%;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的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该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要求 :根据以下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公司采购A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28 000元,发票账单已经到达,增值税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经支付。 (2) 向丙公司采购B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000元,经 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 ,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企业开出并承兑不带息商业汇票。 (3)销售甲产品(应税消费品)5 000件,不含增值税的单位售价为250元,单位成本为150元,货款尚未收到。 (4)支付上述采购B种材料的货款。 (5)购入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9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44 0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发生安装调试费用3 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及安装费用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已交付使用。 (6)收购农副产品,实际支付价款160 000元,农副产品已验收入库,增值税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 (7)委托丁公司加工原材料,原材料成本为130 000元,加工费为50 000元,增值税8 000元,由受托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准备直接对外销售。加工费和增值税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月末,将该材料全部出售,收到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额32 000元。 (8)出口D产品(非应税消费品)一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 650 000 元,销售成本为400 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2 000元,企业收到退回的税款18 000元,经批准可以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 (9)出售一栋办公用房,原价15 000 000元,已提折旧10 000 000元,出售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0 000 000元,清理费用支出60 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屋已清理完毕。收支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10)取得简易计税项目的非主营劳务收入价税合计 206 000 元,存入银行。 (11)以银行存款支付简易计税项目服务费不含增值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6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