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东洋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2013年12月,东洋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1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10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东洋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500万元,未收款)。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东洋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月4日,与C公司签订协议,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0万元;该协议规定,东洋公司2002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 (4)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G公司预付的款项20万元,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5)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商品的20%。经查核,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东洋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 要求:编制东洋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